審判庭對於答辯狀有硬性要求,分為兩種情況:
1、被告在國內有住所的,被告答辯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
2、被告在國內領域沒有住所的,被告答辯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三十日內提交答辯狀。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25條
審判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而作為一名律師,寫答辯狀是最起基本的要求,但這種要求並不是強製性的,可以交可以不交。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
審判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彆、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係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係方式。審判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而原被告雙方的答辯狀,就是一種公平的體現。
雙方的辯論事由和問題的焦點都是透明的,而審判的法官在查看答辯狀後,對於事情的糾紛也就有了初步的判定。
作為原告方的訴訟代理人,為了保證起訴,李晨的答辯狀也早在收到開庭時間就提交了上去,這是他作為一名律師的基本素養。
但他萬萬沒有沒想到,對方壓根就不寫答辯狀。
李晨於庭前論證前一天晚上開車抵達東山省A市,隨便找了個酒店當做落腳點。
庭前論證的時間在早上九點半,李晨也是在九點鐘開車抵達審判院。
進入審判院,又來到提示上的第十八審判庭。
這一次的庭前論證主要就是圍繞著雙方的證據來進行梳理,卻定什麼證據能用什麼是不能用。
庭前論證開始前,審判長按照規矩程序開始介紹合議庭的組成成員,並詢問雙方是否申請某個成員進行回避。
雙方聞言也是回答不用,而李晨聽法官說完話後便開口說道:“審判長,我有一項請求,希望審判長給予批準。”
審判長聞言目光看向李晨開口問道:“你的請求是否與本案有關?”
“有關”
李晨聞言開口回道,審判長聞言後點了點頭:“那你先描述你的請求,如果合理合法,審判長會給予批準。”
“好的審判長。”
李晨聞言點了點頭頭:“我的訴求是這樣的。
按照民事述法,被告在接到起訴狀時應於開庭前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而原告法定代理人直到庭前論證還不提交答辯狀,應當視為放棄辯論。
對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這種行為是就是不講職業道德,甚至有可能會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公平審判。
被告人沒有答辯狀我可以理解,一個律師為什麼沒有?
綜合所述,我認為他沒有資格坐在法定代理人的位置上來與我進行庭前論證、辯論,我申請被告的法庭代理人對本案進行回避。”
“審判長,對於原告方的訴訟代理人的請求,我認為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