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有官職在身的或直係親屬都不得成為銀股、身股、在職股的持有者,換句話說,他們都不能經商。”
張子興緩緩的說了一句,臉色無比的嚴肅。
也是他進入戶部衙門以來最為凝重的一句話。
眾人臉色也嚴肅了起來。
漢至唐代,有明令禁止官員及其嫡係經商,但總體呈現名義禁止、實際默許、階段性嚴打的特點。
《漢律》規定官員不得“與民爭利”,禁止經商,尤其是鹽鐵等暴利行業,《唐律疏議》明確官員不得在轄區內買賣貨物,違者免官。
宋朝允許官員投資,但不得直接經營,明律規定官員及子孫不得經商,違者杖六十。
實際情況是官員常通過親屬、奴仆代持商業資產。
為什麼屢禁不止,因為親屬、仆人代持難以查證,且官員俸祿不足養家,迫使尋租。
王安石這位傑出的改革人物變法曾試圖整頓但失敗,足可見其難度。
為什麼禁止官員和嫡係經商,原因有三點:
一是利益的輸送,官員若直接或通過親屬經商,可能利用行政審批、借款、采買等公權力為自家工坊謀利;
二是官員掌握政策內幕信息,提前布局和套現,諸如之前推出的蒸汽機商船、開海運和海貿等等。
在寧遠互市的時候商人雲集,即便是皇帝親自宣布開海貿了,但商人們依舊觀望,最後蒸汽機試航了才引起了轟動,在這之前依舊有不少人決定訂購了。
若是有人知道內幕,在蒸汽機商船試航時傾儘家產購買商船,至此一次就直接成為巨賈。
再例如今天剛剛討論的集體工坊的模式,將二大爺三姨母七大姑八大姨的集中起來,然後成立集體工坊,短期內就能雄霸一州府之地。
這兩者都是提前布局,而套現就很多了,無論是之前商事上正常占有的銀股、還是今後集體工坊的銀股、身股和在職股,以及自己開工坊的提前轉移、關閉等等,都能套現,避免損失。
三是偷稅漏稅,即便是紅契也可以出現陰陽合同,且比普通的商人更容易操作。
普通商人弄陰陽合同,時候有一方耍賴,也隻能私下裡,因為偷稅漏稅是重罪,搞不好是要殺頭的。
可有權利背景的就能有規避的空間,合作方敢耍賴嗎?
一拍兩散、兩敗俱傷或許可以,但既然能活著乾嘛要找死?
四則是維護市場的公平,權利背景的商號容易獲得皇家銀行的借款、朝廷的采買訂單,導致普通工坊生存空間被壓縮。
如果說前麵三點是出於公心,那麼第四點就是私心了。
一個擁有權利背景的集體工坊和一個普通百姓聯合的集體工坊,在質量差不多,價格相差無幾的情況下,換作你是商人你會選擇與哪個合作?
隻要商人腦子沒問題,那肯定選擇權利背景的,因為有這個背景在從運輸到出口、銷售等等都會有很多的便利性。
與人方便就是與己方便,大家都是官員,雖然不再同一地,但都是同僚。
看著眾人的神色,張子興沉聲道:“其實這事兒也沒有那麼難,甭管他們找人代持不代持,但他們的俸祿就那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