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審結束後,三位負責審理的合議庭成員對於案件的結果也是產生了分歧:
張法官認為,不管怎麼樣,都不是動手殺人的直接理由。
對方拿刀進行防衛,傷害意圖明顯,要注意社會影響。
如果這種防護手段一旦被判無罪,那麼造成的後果是嚴重的。
假設彆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第一反應就是拿武器來進行防備,再次造成嚴重後果又該怎麼辦?
綜合所述,這種防護手段就不能夠被支持,被告人也應當承擔其應有的後果。
負責主審的法官聞言也是點了點頭。
這才是主要矛盾的點。
因為以往的案例,結果就是故意傷害。
可隨著司法部的一個又一個的新規定,在給群眾解惑的同時,也給他們負責審理案件的主審法官帶來了巨大的壓力與挑戰。
審理案件不是解釋司法,遇到類似的問題還要綜合考量。
判故意傷害,那就和司法部的解釋互相矛盾。
可真要判正當防衛,他們就成了第一個支持帶刀反擊的審判法官,沒事就是公正審判,真出了問題大家都得跟著倒黴。
而康法官則是與張法官的意見完全相反。
一個案件是一個案件,不能互相比較。
在案件中,張振宇沒有傷害的想法,防衛意圖明顯,不能擔心會引發後續的影響就忽略了他所麵臨的真實處境。
不支持是案件最後的定論,和怎麼判他就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
不提倡不支持他的方法,但不能證明他的還擊就是錯的。
尤其是在張振宇的最後陳述階段,所反映的問題也是每一個被施暴的受害者糾結和麵對的問題。
假設他當時沒有拿刀進行反擊,那他的處境又會是什麼樣?
而類似的案件還有很多,給被施暴方所造成身心壓力是巨大的,輕者會產生抑鬱、自閉心理,他們會討厭害怕上學,嚴重的還會產生自殺行為。
這種情況不是個例,而是很多。
既然司法沒有明確規定,那我們作為審判的法官就當個先鋒又如何?
你敢向彆人施暴,就要承擔相對應的後果。
立法的目的,不就是約束行為人,讓他們不敢去做麼?
這是一個十分艱難的抉擇。
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三人一時還無法統一意見。
另一邊。
作為案件的直播媒體名都電視台也是對這案件的後續發展產生了濃濃的興趣。
負責拍攝的的電視台工作人員,最開始的目的就是為了準確科普法律,告訴彆人不能意氣用事,要用最為合理手段來處理自己合法權利被侵害的問題。
可拍著拍著他們發現,原本這個設定好的劇本竟然逐漸偏離了他們的控製。
是正當防衛還是故意傷害,他們庭審紀實欄目組也出現了兩種不同的聲音。
一種毫無意義,就是正當防衛。
另一種,被懟的不提也罷…
因為這件事情一經他們的播出,立刻成為了熱點話題。
絕大多數的網友支持正當防衛,更是說出施暴者都該死的憤怒觀點。
還有人現身說法,談起了自己孩子被彆人施暴導致抑鬱的真實情況。
而麵對這樣的問題,執法單位也隻是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