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的因為年齡太小,根本就沒有任何刑事責任。
要是對方是未成年,哪怕是他殺了人,都不會留有案底。
未成年保護法,讓人感到氣憤。
他都殺了人了,為什麼不能判刑?
就因為施暴者是小孩,不具有民事責任能力?
這對被害人家屬來言,是不公平的。
而另一方,則是根據張振宇的行為進行討論,認為他就是最典型的防衛過當。
理由很簡單,就是他的防衛後果。
如果張振宇是帶有防衛性質且沒有傷害意圖,那就不會存在兩人死亡的最後結果,最多就是讓人受傷而已。
而案件中,張振宇刀刀斃命,連殺兩人,傷害意圖十分明顯,怎麼可能是正當防衛呢?
而麵對這樣的回答,認為是正當防衛的網友直接回懟了過去:
你在被人打的時候還會思考捅人家哪裡?
會不會是因為害怕沒捅死而惹怒了施暴者,所以直接一擊致命?
當你的家裡的孩子被一堆人打,伱還會關心他是捅哪裡麼?
一個支持判決的評論下麵會有幾十個網友追著他的提出反問。
隨著時間的發酵,案件被越演越烈。
還有不少的網友跑到司法部門的公眾賬號下麵發聲,希望他們能夠站出來繼續發聲。
因為上一次的火車事件,司法部的“出頭”行為贏得了不少網民的好感。
而司法部也是不負眾望的再次出麵應對事件。
首先出麵的還是羅大狀,在他的說辭之並沒有明確的指出案例,而是換了一種角度來講述帶刀防衛的問題。
帶刀防衛是正當防衛麼?
在正當防衛的規定之中,並沒有規定行為人需要注意的防衛手段,隻是說不能超過防衛的度。
你打我一巴掌,我給你一刀,這就不是正當防衛。
而在合理的情況下,帶刀防衛也是正當防衛的一種手段。
緊接著就是司法部的趙教授出麵發聲,為網友重新描述了案件的“全部過程”。
首先是事件的起因:
兩個喝醉酒的人鬨事,張振宇屬於無過錯方,整個過程也無法證明他是有錯方。
在案件過程中,張振宇所麵對的是一種以多欺少的情況,而案發又在淩晨時間,很有可能會加大對環境的恐懼心裡。
也正是因為這種恐懼的存在,才會產生拿刀防護的自我保護意識。
防衛手段:
在案件過程中,張振宇被人強行拉出宿舍,在拿刀後沒有立刻反擊,足以證明他的防衛性質。
從學校的監控視頻過程中也可以明顯的看到,張振宇是被連續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而視頻當中,張振宇被幾人包圍,處於高度緊張的環境,沒有人避險的可能,所以他的手段的理應被認定是為正當防衛。
而在案件的最後,他還是勸導大家,如果條件允許,還是要采取正當的合法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利不被他人侵害。
而司法部發聲後的一個禮拜後,張振宇也是迎來了屬於他的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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