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我找你們要錢就是要錢了?你有證據麼?
在審判庭上,楊舒蘭直接反口,聲稱對方隻是為了保護自己兒子所采取的汙蔑行為。
“民事原告訴訟代理人,現在發表你的質證意見。”
張偉強又把目光望向對方的訴訟律師。
“好的審判長。”
坐在民事原告訴訟代理人的律師聞言後按下自己的話筒:“關於我當事人被強奸以及對方誣告的行為,我有點質證意見:
第一,劉愛玲指控對方強奸的事實。
在本案中,劉愛玲指控張勇強奸了自己,其本身是毫無爭議的。
據我的當事人描述,在他們婚房內,她已經明確的表明了自己不願意,而張勇呢卻以對方是自己的未婚妻為由想要硬來。
根據強奸罪的立案標準,並不是隻有行凶者對受害者采取了暴力威脅等手段才能被叫做強奸。
而強奸罪本身的定義就是違背婦女意願,重點是違背婦女意願,而不是違背婦女意願過程中所采取了特殊手段。
就像本案中,劉愛玲明顯的不願意,卻因為對方是自己的未婚夫才沒有過激的反抗行為,那我們不能說因為她沒有反抗就說張勇沒有強奸她。
第二,監控視頻和錄音是證明張勇強奸對方的最好證明。
在案發前,張勇和劉愛玲兩人舉止親密,在進入婚房前,劉愛玲有過反抗的舉動,在案發後,劉愛玲獨自一人進了電梯。
我們假設,劉愛玲是自願的,那她後續的這種行為不是很反常麼?
已經訂婚的情侶,在案發前舉止親密,案發後隻有劉愛玲一人下樓,這難道還不能夠證明他們在婚房內發生了不愉快的事情?
第三點:張勇父母的行為,實際上就是惡意誣陷。
在剛剛呢,我的當事人以及她的母親已經闡述了事情的經過,劉愛玲的母親楊舒蘭也已經明確的表示自己並沒有去找對方要錢等不當行為。
張勇的家屬呢隻是說卻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確實做過。
而在案發後呢,她們兩人也是將此事發在了網上,掐頭去尾,主動的忽略了自己兒子強奸對方的事實,試圖想用輿論的壓力來顛覆案件的真實情況,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他人並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又因為傳播量非常之廣泛,達到了情節十分嚴重的標準。”
張勇的父母坐在審判庭的聽證席上有些懵逼。
啥玩意?
你這個律師還想把我們給送進去?
李晨聽到這裡也是來了精神。
這件事,如果真是張勇強奸了女方,那他父母的行為還真就構成了侮辱誹謗罪。
這個律師也是個狠人啊!
直播間內圍觀的網友在聽完對方的發言也是談起了自己的看法:
“乖乖,這個律師怎麼和李律師一樣,總想多送進去幾個?”
“不得不說,如果對方指控是真的,他們家裡又沒有證據進行反駁,還真得進去啊!”
“對方挺厲害的,不知道李律師該怎麼應對。”
“臥槽,我怎麼看李律師怪怪的?
他………好像有點興奮??”
 本章完